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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,需要注意的6大误区问题

作者: 来源: 日期:2019-07-18 16:07:39

       1.误区一:所有的一般纳税人均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

  18号公告规定,“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第十三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,登记为一般纳税人”。

  根据上述规定,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)文件不在适用范围之列,因此销售服务、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(以下称应税行为)的一般纳税人不符合18号公告规定之条件,不能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。

  2.误区二:自行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第十三条规定:“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。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。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,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,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,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,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。”

  根据上述条款授权,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》(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)第三条规定,“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,会计核算健全,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,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。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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